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
第一条交易所实行价格限制制度。
价格限制制度分为熔断制度和停止涨价制度。 每天的熔断和上调停止幅度由交易所设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期货合同的熔断和上调停止幅度。
第二条股票期货合同熔断幅度为前期交易日结算价格的负6%,上调幅度为前期交易日结算价格的负10%,最后交易日不设定价格限制。
第三条每日收盘后,期货合同申报价格接触熔断价格持续1分钟,该合同启动熔断机制。
(1)启动熔断机制后10分钟内,该合同的买卖申报在熔断价格区间持续中介
成交。 10分钟后,熔断机制结束,涨价停止价格生效。
(二)熔断机制启动后不足十分钟,市场暂停交易的,熔断机制终止,恢复交易后,上调和下调有效。
(三)收市前三十分钟内,不启动熔断机构。 因为熔断机构动作,所以一直执行到熔断期间结束。
(4)每天只启动一次熔断机构。
第四条期货合同以熔断价格或停止上涨价格申报的,成交中介实行平仓优先和时间优先的原则。
第五条单边市是指一方面涨价(下跌)停止,另一方面在交易结束前的五分钟内只出现了停止价格
如果有购买(销售)申报、没有停止价格的销售(购买)申报或者销售(购买)申报,则成交,但停止价格不打开时。
在有期货合同的交易日(此交易日称为D1交易日,以下的交易日称为D2、D3交易日)出现单边市的情况下,在D1交易日结算时此合同交易保证金按交易保证金为10%,征收基准超过10%的情况下按原基准征收。
第六条该期货合同在D2交易日没有出现同向单行市,D3交易日的交易保证金基准恢复到正常水平。
如果在D2交易日出现相反方向的单边市,则认为新的单边市已经开始,那天被视为D1交易日,第二天的交易保证金基准参照前条的规定执行。
如果D2交易日出现相同方向的单边市,且D2交易日为最终交易日,则此合同直接结算。 D2交易日不是最后一个交易日时,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采取一个或多个风险控制措施:暂停交易,调整上调幅度,提高交易保证金,暂停新仓库,限期强制平仓,强制降低平仓,强制减仓和其他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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