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是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应承担的法律结果。 期货活动中当事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其行为符合《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根据《刑法》的有关条款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新公布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新条例)第83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是新增的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犯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在此统一,在其他条文规定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中,未依法规定刑事责任。 这样,整个法律责任章节表现得更加简洁明了。 违反新条例规定,有可能同时构成《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违反新条例擅自设立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伪造、改造、转让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可构成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
二、违反新条例擅自从事期货业务,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违法经营罪。
三、期货交易内部人员信息的有关人员或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部人员信息的人员违反新条例泄露内部人员信息或进行内部人员交易,有可能构成《刑法》第180条规定的内部人员交易、内部人员信息泄露罪。
四、可能违反新条例捏造、传播影响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期货交易市场,捏造《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期货交易虚假信息,构成传播罪和投资家买卖期货合同罪。
五、违反新条例操作期货市场,可构成操作《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期货交易价格罪。
六、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员工违反新条例利用职务便利,挪用本公司或客户资金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违反本条例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构成《刑法》第105条规定的资金挪用罪 国有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性挪用本公司或贸易伙伴资金的,可构成挪用《刑法》第384条规定的公款罪。
七、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库存监督机构和期货保证金保管银行等有关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新条例,泄露已知的国家秘密或者会员、交易方的商业秘密的,有《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条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的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的罪和《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八、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库存管理机构和期货保证金保管银行等有关机构违反新条例受贿的,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和《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人员的受贿罪。
九、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安全保管机构和期货保证金保管银行等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新条例被私情拘泥、玩忽职守,可构成《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职权滥用罪和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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