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期货业者应当遵守下列执行规范:
(一)诚信守信,履行职责,促进机构规范运作,维护期货行业声誉
(二)以专业技能,谨慎、勤奋地为客户服务,保护客户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三)向客户提供专业服务,不得充分揭示期货交易风险,作出不当承诺和保证
(四)自己利益或有关人员利益与客户利益发生冲突或潜在利益冲突时,立即向客户披露,坚持客户合法利益优先原则
(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不得抵制商业贿赂,从事不正当竞争和不正当交易行为
(六)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属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以满足客户的不合理要求
(七)不得以本人或他人的名义从事期货交易
(八)协会规定的其他执行行为守则。
第十五条期货公司期货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做虚假宣传,欺骗客户参与期货交易;
(二)挪用客户期货保证金或其他资产;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期货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结算业务关系及其得到的结算信息,损害非结算会员及其顾客的合法权益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七条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期货员工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传播媒介或以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误解的信息;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八条向期货公司提供中介业务的机构期货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领取、访问或转让期货保证金;
(二)代理客户从事期货交易;
(三)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单位或者其管理者对期货者发出违法违反的指令的,期货者应当抵制,立即按照所属单位的内部程序向上级管理者或者董事会报告。 机构应立即采取措施妥善处理。
机构处理不当的,期货业者应当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或协会报告。 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应保密期货人的报告行为。
机构管理者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对期货者的上述报告行为进行报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中国证监会的领导和监督协会对期货者的自律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协会应当建立期货者信息数据库,公开就业资格登记、诚信记录等信息,及时更新。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遣机构履行监督责任,协会需要提供期货人的信息和资料的,协会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供。
第二十二条协会应当组织期货者后续职业培训,提高期货者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期货员工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后续职业培训,其所属机构应当支持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二十三条协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期货者的执行行为。 期货业者及其所属机构应当合作。
第二十四条期货者违反本法及协会自律规则的,协会应当进行调查,给予纪律。
期货业者涉嫌违法违规由中国证监会给予行政处罚的,协会应当立即转送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五条协会应当建立专业纪律和申诉机构,制定相关制度和工作规章,按照规定的程序对期货者进行纪律处分,保障当事人申诉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协会应当在对期货者作出惩戒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其相关派遣机构报告,并在协会网站上立即公布。
第二十七条期货单位受到机构处分或者从事期货业务行为以违法违反的嫌疑被调查处理的,机构应当作出处分决定,并在知道该期货单位违法违反被调查处理事项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协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协会应当定期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期货人员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期货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纠正、监督谈话、签发警告书等监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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